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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鹏成商贸有限公司平顺分公司加油站建设项目(新建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山西鹏成商贸有限公司平顺分公司加油站建设项目(新建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2025年1月
项目名称 山西鹏成商贸有限公司平顺分公司加油站建设项目(新建项目)安全评价报告项目
项目类别 安全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 “山西鹏成商贸有限公司平顺分公司”(以下称为“该站”)属于“山西鹏成商贸有限公司”下设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青羊镇王庄村段,于2024年6月25日取得了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刘涛。
山西鹏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成品油零售(仅限分支机构销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日用杂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服装辅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皮革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保温材料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鞋帽零售;玩具销售;纸制品销售;润滑油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会议及展览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洗车服务;礼仪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山西鹏成商贸有限公司平顺分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山西鹏成商贸有限公司平顺分公司加油站建设项目(新建项目)
(2)建设单位:山西鹏成商贸有限公司
(3)项目备案单位: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4)项目性质:新建
(5)建设地点: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青羊镇王庄村
(6)项目用地面积:3052m2
(7)项目总投资:100万元
(8)建设内容:
拟建二层框架结构站房一座,建筑面积593.6m2,拟建钢网架结构罩棚一座,建筑面积:205.71m2(投影面积为411.42m2),拟建3座加油岛,拟设潜油泵双枪加油机3台。加油场地车道下埋地拟设SF型复合双层储油罐4个,其中40m³汽油罐3个、50m³柴油罐1个,总储油量170m³,折合计算储油量145m³,为二级加油站,以及站内配套的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及工艺设备、管道工程及道路硬化等。
(9)加油站等级:
根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表3.0.16加油站的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该站油罐折算后的总容积为40m³×3+50m³×1÷2=145m³(柴油罐容积折半计入),为二级加油站。
(10)可研单位:中泓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1)设计单位:山西省商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12)岩土工程勘察单位:长治市骏源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13)合规性:该站于2023年10月23日取得平顺县自然资源局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晋(2023)平顺县不动产权第0001344号),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4年7月23日下发了《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对山西鹏成商贸有限公司平顺分公司加油站新建加油站进行规划确认的批复》(长审管批[2024]369号),同意山西鹏成商贸有限公司平顺分公司拟新建加油站,新建地址:长治市平顺县青羊镇王庄村,东经113°24′20″,北纬:36°11′13″,2024年8月13日取得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发的《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408-140425-89-01-418956,2024年9月4日取得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404252024YG0004416号),2024年11月4日取得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404252024GG0008426号)。
 
采用的安全
评价方法
安全检查表法
采用的主要
技术手段
/
评价中发现
的主要问题
/
提出的对策
措施建议 
下一步设计时应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
一、总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方面
1.埋地油罐的操作井、位于作业区的排水井应采取防止渗漏措施,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井、排水井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2.存在临空外倾结构面的岩土质边坡,支护结构基础必须置于外倾结构面以下稳定地层内。
3.下列建筑边坡应进行稳定性评价:
1).选作建筑场地的自然斜坡;
2).由于开挖或填筑形成、需要进行稳定性验算的边坡;
3).施工期出现新的不利因素的边坡;
4).运行期条件发生变化的边坡。
二、主要工艺、装置、设施方面
1.油罐设在非车行道下面时,罐顶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设在车行道下面时,罐顶低于混凝土路面不宜小于0.9m。钢制油罐的周围应回填中性沙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
2.加油机上的放枪位应有文字标识。
3.加油站配备的加油机,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格证书:
②应当具备整体防爆;
③经过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检定合格。
4.每个油罐应各自设置卸油管道和卸油接口。各卸油接口及油气回收接口,应有明显的标识。
5.加油站宜采用油罐装设潜油泵的一泵供多机(枪)的加油工艺。采用自吸式加油机时,每台加油机应按加油品种单独设置进油管和罐内底阀。
6.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真空辅助式油气回收系统;2汽油加油机与油罐之间应设油气回收管道,多台汽油加油机可共用一根油气回收主管,油气回收主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3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应采取防止油气反向流至加油枪的措施;4加油机应具备回收油气功能。其气液比宜设定为1.0~1.2;5在加油机底部与油气回收立管的连接处,应安装一个用于检测液阻和系统密闭性的丝接三通。其旁通短管上应设公称直径为25mm的球阀及丝堵。
7.1、加油站工艺管道的选用,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无缝钢管。2、所采用的热塑性塑料管道应有质量证明文件。3、无缝钢管的公称壁厚不应小于4mm,埋地钢管的连接应采用焊接。4、热塑性塑料管道的主体结构层应为无孔隙聚乙烯材料,壁厚不应小于4mm。埋地部分的热塑性塑料管道应采用配套的专用连接管件电熔连接。5、导静电热塑性塑料管道导静电衬层的体电阻率应小于108Ωm,表面电阻率应小于10Ω。
8.油罐车卸油时用的卸油连通软管、油气回收连通软管,应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
9.受地形限制,加油油气回收管道坡向油罐的坡度不能满足本规范第6.3.14条的要求时,可在管道靠近油罐的位置设置集液器,且管道坡向集液器的坡度不应小于1%。
10.不导静电热塑性塑料管道的设计和安装,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3.12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内油品的流速应小于2.8m/s;2管道在人孔井内、加油机底槽和卸油口等处未完全埋地的部分,应在满足管道连接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最短的安装长度和最少的接头。
11.装有潜油泵的油罐人孔操作井、卸油口井、加油机底槽等可能发生油品渗漏的部位,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12.加油站埋地加油管道应采用双层管道。双层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层管道的内层管应符合本标准第6.3节的有关规定;
2).采用双层非金属管道时,外层管应满足耐油、耐腐蚀、耐老化和系统试验压力的要求;
3).采用双层钢质管道时,外层管的壁厚不应小于5mm;
4).双层管道系统的内层管与外层管之间的缝隙应贯通;
5).双层管道系统的最低点应设检漏点;
6).双层管道坡向检漏点的坡度不应小于5%,并应保证内层管和外层管任何部位出现渗漏均能在检漏点处被发现;
7). 管道系统的渗漏检测宜采用在线监测系统。
13.双层油罐、防渗罐池的渗漏检测宜采用在线监测系统。采用液体传感器监测时,传感器的检测精度不应大于3.5mm。
14.金属软管的质量合格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a)厂名及产品出厂编号;b)产品名称、型号和规格;c)设计和制造标准及制造许可证;d)金属软管及接口端面材料;e)材料的原产地质量合格证明;f)有制造厂技术(质量)检验部门公章的检验报告;h)检验日期及检验结论。
15.加油站的储罐、输油管线、加油机等设备设施应完好,无渗漏、滴漏。
16.液位传感器:
1在传感器断开的情况下,系统应处于报警状态。
2 液位传感器在检漏液罐中的位置,应保证当检漏液罐中的液面下降量大于双层间隙容积的15%或301.(取两者间较小的容量)时,触发警报。
17.相关电气设备应满足所处区域的防爆要求并具有相应的防爆标识或防爆合格证。
18.加油机底盆处应具有带切断阀的油气回收三通检测接口,管线与接口的设置应满足现场检测要求。
19.油气回收管线的坡度、直径及相关连接件应符合GB 20952-2020的要求。
20.若油气回收管线上使用了单向阀或采用的真空辅助装置使气体在装置中不能反向导通,则应设置一段带切断阀的短接管路。
21.具有油气回收功能的加油机的封印应完整。
22.具有油气回收功能的加油机应符合加油机计量准确度要求。
23.加油枪油品出口与油气回收进口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5 mm。
24.加油机加油时油气回收系统应正常工作。
25.储油罐要求
应具备有效的储油罐容积表,并采用电子式液位计或量油尺获得储油罐液位,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具有有效的检定/校准证书。
三、辅助设施方面
1. 排水井、雨水口和化类池不应设在作业区和可燃液体出现泄漏事故时可能流经的部位。
2. 汽车加油站的罩棚、便利店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90min。
3. 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作业区内的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氢气、油品、LPG、LNG和CNG管道以及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4. 钢制油贮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5.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油气放空管在接入全站共同接地装置后,可不单独做防雷接地。
6.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管道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7.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工艺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8. 采用导静电的热塑性塑料管道时,导电内衬应接地;采用不导静电的热塑性塑料管道时,不埋地部分的热熔连接件应保证长期可靠的接地,也可采用专用的密封帽将连接管件的电熔插孔密封,管道或接头的其他导电部件也应接地。
9.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10. 油罐车卸车场地内用于防静电跨接的固定接地装置不应设置在爆炸危险1区。
1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室内外采暖管道宜直埋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应充沙填实,进、出建筑物处应采取隔断措施。
12.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13.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14. 对消防设施、器材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等管理档案,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严禁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
15. 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沙箱或沙池等消防设施、器材应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16. 灭火器、灭火毯应放置于醒目且便于取用位置。灭火器应保持标识清晰,各种部件不应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缺陷,存放地点及环境应符合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保。
17. 消防沙箱或沙池内应保持沙量充足,不应存放杂物,沙子应保持干燥不结块,不含树叶、石子等杂质,附近应配置沙铲、沙桶、推车等灭火和应急处置辅助器材。
18. 加油加气站的车辆及人员进出口处应设置醒目的“进站消防安全须知”标识,明确进人加油加气站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19. 加油岛、加气岛的罩棚支柱醒目位置应设置“严禁烟火”“禁打手机”“停车熄火”标识。
20. 站房、变配电间、库房、锅炉房等火灾危险区的明显部位应设置“火灾危险区域”等标识。
21. 站内卫生间墙面上应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标识。
22. 油、气运输车辆及车载储气瓶组拖车应划定固定车位并设置明显标识。
23. 加油加气站应加强对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管理,如有损坏、缺失的,应及时更换。
24.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当确需设置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时,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醒目标志。
25.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可能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场所,并应采取与设置场所环境条件相适应的防护措施。
26. 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
27.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8、被火烧过;9、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
四、安全管理方面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3.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10.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编制但不局限于下列内容的规章制度,并具有可操作性:(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投入保障;(3)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5)安全教育培训管理;(6)安全奖惩管理;(7)安全风险管理;(8)隐患排查治理管理;(9)应急管理;(10)事故管理等;(11)设备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电气设备、监视和测量设备、拆除和报废设备、检维修作业、雷电与静电等);(12)特殊作业安全 管理(包括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13)变更管理。
11.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1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研究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业务管理机构和部门的安全职能并配备相应人员;(四)每月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六)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九)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四)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制度;(七)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八)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九)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地下挖掘作业、悬吊作业、临近高压线作业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十)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十一)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十二)外包队伍和外包工程等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十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十四)应急管理和值班值守制度;(十五)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六)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和规程。
14.开展“加油站视频智能分析系统(第一期)”建设,应用视频智能分析系统。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器材、设备
1.加油站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3.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六、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2.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灌装时应控制流速,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3.油罐及贮存桶装汽油附近要严禁烟火。禁止将汽油与其他易燃物放在一起。
4.往油罐或油罐汽车装油时,输油管要插入油面以下或接近罐的底部,以减少油料的冲击和与空气的摩擦。沾油料的布、油棉纱头、油手套等不要放在油库、车库内,以免自燃。不要用铁器工具敲击汽油桶,特别是空汽油桶更危险。因为桶内充满汽油与空气的混合气,而且经常处于爆炸极限之内,一遇明火,就能引起爆炸。
5.当进行灌装汽油时,邻近的汽车、拖拉机的排气管要戴上防火帽后才能发动,存汽油地点附近严禁检修车辆。
6.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7.夏季最好早晚运输,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防雨淋、防高温。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高温区及人口密集地段。
对下一步设计、施工组织及管理的建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负责。
4.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5.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6.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7.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8.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采取措施对拟作业的设备设施、管线进行处理,确保满足相应作业安全要求。
9.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满足GB39800.1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
10.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
11.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
12.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13.同一作业区域应减少、控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指定专人统一协调管理,作业前要组织开展交叉作业风险辨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保持作业之间信息畅通,确保作业安全。
14.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
15.特殊作业涉及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16.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17.车用汽油中,不得人为加入甲醇以及含铅,含铁和含锰的添加剂。
18.车用柴油中所使用的添加剂应无公认的有害作用,添加剂应按推荐的适宜用量使用。车用柴油中不应含有任何可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运行的添加物和污染物。车用柴油中不得人为加入甲醇。
安全评价结论 该加油站在采用本评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之后,该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满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该建设项目从安全角度可行。
评价报告
提交时间
2025年1月
参  加  人  员  简  况
承担的工作 姓名 资格证书编号 专业 职称 备注
项目组长 张军会 1800000000200021 化工机械 安全评价师  
技术负责人 张来庆 S011041000110191000876 化工工艺 安全评价师  
过程控制负责人 郭慧斐 S011041000110202001454 土木工程 安全评价师  
报告审核人 谭向春 S011041000110192002490 电气 安全评价师  
报告编制人 张军会 1800000000200021 化工机械 安全评价师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人员 宋晋峰 1100000000302649 自动化 安全评价师  
石雪雪 S011041000110203001260 化工工艺 安全评价师  
杨军凯 1700000000301499 电气 安全评价师  
王凯飞 S011041000110203001250 安全 安全评价师  
现场工作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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