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报告公示 >

山西化泰工贸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山西化泰工贸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2022年1月
项目名称 山西化泰工贸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  安全现状评价项目
项目类别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山西化泰工贸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  安全现状评价项目
项目地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义安镇义安村兴安南路
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山西化泰工贸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
单位投资人:王晓建
项目地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义安镇义安村兴安南路
项目总投资:300万元
储存规模:罐区内设4座40m3的氢氧化钠溶液卧式储罐,2座40m3的氨水溶液卧式储罐,1座40m3的盐酸卧式储罐,1座40m3的硫酸卧式储罐,配套2座40m3的卧式消防水罐。
主要建设内容:危险化学品储罐、装卸装置及配套公辅设施。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山西宏威项目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化泰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义安镇义安村兴安南路,办公楼坐北朝南,厂区大门面向东侧敞开,东侧为乡村道路,南侧S242省道和一路东西走向的架空通信线,西侧为树林地、村道和一路南北走向的10KV架空电力线(杆高15m,无绝缘层),隔乡道为一排民房,北侧为农田;厂区西北角有一座630KVA杆式变压器。
采用的安全
评价方法
安全检查表法、事故树分析法
采用的主要
技术手段
/
评价中发现
的主要问题
/
提出的对策
措施建议
 下一步设计时应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
序号 安全技术措施 依据标准 备注
一、总平面布置方面
1. 厂内道路最小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应根据其行驶车辆的类别确定,可按下表的规定选用。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第6.4.6条
 
2.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2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016-2014
第3.3.5条
 
3.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建筑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016-2014
第3.3.8条
 
4. 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险场所应设环行消防通进,路面宽度应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第3.2.6条
 
5. 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胁的化工企业场地高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涝措施。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第3.1.3条
 
6.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鶻的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淋洗器、洗眼器的冲洗水上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并应为不间断供水;淋洗器、洗眼器的排水应纳入工厂污水管网,并在装置区安全位置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第5.6.5条
 
二、主要工艺、装置、设施方面
1. 内、外罐的罐体和封头的公称厚度应按整数(四舍五入)的毫米单位给定,且不小于表3规定的数值:
《钢制常压储罐 第1部分:储存对水有污染的易燃和不易燃液体的埋地卧式圆筒形单层和双层储罐》(AQ 3020-2008)
第7.6.1条
 
2. 储罐应有吊耳。公称容积不大于20m2的储罐,至少应有1个吊耳。公称容积等于和大于20m2的储罐,至少应有2个吊耳。吊耳必须位于确保储罐安全水平起吊的位置。焊在储罐上的吊耳必须保证其足够的焊接面积和焊接质量,以确保空罐能安全起吊并不会发生永久变形。
吊耳的吊孔直径应不小于60mm。
《钢制常压储罐 第1部分:储存对水有污染的易燃和不易燃液体的埋地卧式圆筒形单层和双层储罐》(AQ 3020-2008)
第7.13条
 
3. 储罐应有外保护涂层。外保护涂层的涂装,应按照涂料生产商的作业指导书进行。在碳钢温度可以降到常规工作温度以下,所储液体又不含缓蚀剂时,储罐必须有内涂层。 《钢制常压储罐 第1部分:储存对水有污染的易燃和不易燃液体的埋地卧式圆筒形单层和双层储罐》(AQ 3020-2008)
第8.5.1条
 
4. 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防护墙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或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的形式。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1.4条  
5. 酸类、碱类及液氨的储罐,每种物料不宜少于2个。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T3007-2014)
第4.3.9条
 
6. 酸类、碱类宜选用固定顶储罐或卧式储罐。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T3007-2014)
第4.2.12条
 
7. 固定顶储罐(包括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密封保护系统的内浮顶储罐)宜设置量油孔、透光孔、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排水管和通气管。量油孔、透光孔、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排水管的数量和规格宜按表 5.1.2 确定。 通气管的数量和规格宜按 5.1.7 条确定。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T3007-2014)
第5.1.2条
 
8. 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储罐罐顶附件,应设置在平台附近。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T3007-2014)
第5.2.4条
 
9. 人孔应设置在进出罐方便的位置,并应避开罐内附件,人孔中心宜高出罐底750mm。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T3007-2014)
第5.2.6条
 
10. 罐前支管道应有不小于5‰的坡度,并应从罐前坡向主管道带。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T3007-2014)
第5.3.9条
 
11. 卧式储罐的通气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卧式储罐通气管的公称直径应按储罐的最大进出流量确定,且单罐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多罐同种液体共用通气干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80mm;b)通气管横管应坡向储罐,坡度不应小于5‰;c)通气管管口距本设施内建筑物的门窗等洞口,不应小于4m;d)卧式储罐通气管管口的最小设置高度,应符合表5.3.14的规定。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T3007-2014)
第5.3.14条
 
12. 仪表的安装位置与罐的进出口接合管和罐内附件的水平距离不应少于1000mm。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T3007-2014)
第5.4.9条
 
13. 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储罐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高于储罐的设计储存高液位;b)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低于储罐的设计储存低液位。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T3007-2014)
第5.4.2条
 
14. 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报警信号应传送至自动控制系统。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T3007-2014)
第5.4.5条
 
三、辅助设施方面
1.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做等电位联结。配电屏的上、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1.3条  
2.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2.1条  
3.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部分不应低于三级。当配电室与其他场所毗邻时,门的耐火等级应按两者中耐火等级高的确定。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1条  
4.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2条  
5. 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使用不易积灰和不易起灰的材料;顶棚不应抹灰。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3条  
6.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盒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4条  
7. 当严寒地区冬季室温影响设备正常工作时,配电室应采暖。夏热地区的配电室,还应根据地区气候情况采取隔热、通风或空调等降温措施。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采光。在值班人员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附近无厕所时宜设厕所。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5条  
8. 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通道,并应设有通风和照明设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6条  
9.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7条  
10. 配电室不宜设在建筑物地下室最底层。设在地下室最底层时,应采取防止水进入配电室内的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8条  
11. 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3)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第3.1.2条
 
12. 电信电缆线路敷设在强、中腐蚀性环境,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在腐蚀环境安装使用的电信设备,除应选择防腐特性外,应尽量安装在通风良好和上风向位置。 SH/T3153-2007
第12.2.3条
 
13. 防直击雷的人工接地装置与行人通道及出入口距离应大于3m。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5.4.7条  
14. 避雷针(带)与引下线应采取焊接。 GB50169-2006
第3.5.1条
 
15. 根据建构筑物的防雷类别,按有关标准规定设置防雷电设施,并定期检测。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5.4.7条  
16.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第19条  
17.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1.1条  
18. 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201-2014)第4.1.4条  
19. 管渠基础应根据管渠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可分别选用混凝土基础、砂石垫层基础及土弧基础,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渠基础应采取加固措施。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201-2014)第4.3.3条  
20.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201-2014)第4.13.2条  
21.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亦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在灭火器可能遭受机械损坏的场合,应采取措施防止灭火器被碰撞。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第5.1.4条
 
22. 厂区内甲、乙类生产装置或设施.散发烟尘、水雾和噪声的生产部分应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前区、机电仪修和总变配电所等部分应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
第3.2.2条
 
23. 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原材料、产品和中间产品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
第3.3.7条
 
24. 化工专用设备设计应进行安全性评价,根据工艺要求、物料性质,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进行设计。选用的通用机械与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
第3.3.8条
 
25. 建议考虑储罐发生渗漏时的处理措施;在储罐区设置就地显示液位计,可实时关注储罐液位变动。    
 
 对下一步设计、施工组织及管理的建议

安全技术措施 依据标准 备注
一、安全管理方面
1.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 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号令修订版)  
3.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4.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6.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7.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  
8.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9.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10.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 AQ/T9006-2010
第5.6.2条
 
11.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12. 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2)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4)建立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5)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6)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管理;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8)加强改造工程安全管理;9)积极开展工艺过程风险分析;10)高度重视储运环节的安全管理。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13. 实施规范化安全培训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14. 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响应水平。
15. 加强事故事件管理,进一步提升事故防范能力。
1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36号,于2015年4月2日安监总局令77号修订)第十七条  
17.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负责。  
18.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36号,于2015年4月2日安监总局令77号修订)第十八条  
19.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20.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45号,于2015年5月27日安监总局令79号修正)第七条)  
21. 4.5.1 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专门的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经专业
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4.5.2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改变时以及检维修作业前,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及应采取的控制措施对
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4.5.3 外来作业人员在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组织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培训教育。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4.5条  
22. 4.6.1 应根据接触的危险化学品特性和 GB11651 的要求,选用适宜的劳动防护用品。
4.6.2 作业人员应佩戴适合作业场所安全要求和作业特点的劳动防护用品。
4.6.3 现场定点存放的防护器具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校验。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4.6条  
23. 4.7.1 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定期演练、评审并改进。
4.7.2 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4.7.3 接触腐蚀性等有毒有害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冲淋装置。
4.7.4 应经常检查应急通讯设施。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4.7条  
24. 5.10.1 清罐作业应办理作业票,经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5.10.2 作业前应现场复核并确认管线号和储罐号。
5.10.3 清罐前清空余料,所有与储罐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对储罐进行吹扫、蒸煮、置换、通风等工艺处理后,应经分析检测确认符合安全要求。
5.10.4 应由作业负责人进行全面检查复核无误后,方可开始入罐作业。
5.10.5 作业人员进罐作业罐外应有2人以上监护。
5.10.6 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 GB11651 规定着装并佩带保证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5.10.7 清罐作业采用的设备、机具和仪器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静电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5.10条  
25. 常压储罐使用单位应建立储罐失效管理的信息数据档案和调查处理程序。数据档案包含失效预测和实际出现的失效两部分。失效事件发生后,按规定程序进行事件分析和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纠正或预防措施,有效控制偏离完整性管理预期的事件。 《常压储罐完整性管理》(GB/T 37327-2019)
第4.3.10条
 
26. 如常压储罐不能满足安全运行要求,修复也不具备经济性,应通过安全和环保的方式对常压储罐进行停用或报废处理。 《常压储罐完整性管理》(GB/T 37327-2019)
第3.3.11条
 
27. 5.5.1常压储罐试运行前应对设备设施、管理资源及前期准备情况等进行审查和验收,重点审查影响
使用的关键设施、监控仪表、安全设施、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料等,并给出审查结果,保证试运行期间常压储罐安全稳定运行。
5.5.2试运行前审查的目的是对常压储罐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所有程序是否都落实到位,员
工培训工作是否完成以及所有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是否落实等工作的最终确认。
《常压储罐完整性管理》(GB/T 37327-2019
第5.5条
 
28.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5号
 
29.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30.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1.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2.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33.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器材、设备
1. 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建设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对于本工程在设计和建设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应制定出比较合理、完善的应急救援措施,并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明确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全面负责;辨识出事故类型主,并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处理原则和程序。  
3. (1)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共同针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应急救援措施的实施办法;并明确主要负责人,一旦出现意外时应有关键人员指挥、确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等。双方应签定有关协议。(3)建设单位在装置投入生产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要求,参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导则”,结合同行业生产经验制定本工程各种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停水、停电、停气救援预案;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应急预案;火灾、爆炸的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中毒救援预案等。预案应有针对性,明确救援措施。对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三、建设方面建议
1. 本项目的消防设计应经过有关部门审核,竣工后应经过有关部门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3.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4.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负责。  
5.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6.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7.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8.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签定施工安全协议;建设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土建、设备安装、电气安装、仪表安装);施工单位应有施工方案(包括有安全技术方案和事故预案);监理单位应有资质,建设单位应对施工过程的安全进行有效监管。  
9. 施工场所应符合施工现场的一般规定。施工期用电应符合施工用电的一般规定。起重作业应符合起重工作的一般规定。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10. 高处作业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高处作业;  
11. 从事焊割作业人员、接线电工要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2. 保证氧气瓶、乙炔瓶离动火点的安全距离大于10米及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安全距离大于5米。乙炔瓶应立放,禁止卧放使丙酮随气体带出发生爆炸;严禁铜、银、汞类物质与乙炔接触,以免发生爆炸。氧气瓶与乙炔瓶严禁曝晒;冬季乙炔管冻结时禁止用火烤或用氧气吹;乙炔瓶的易熔塞应朝对无人处。  
13. 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隐蔽工程,应经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安全评价结论 通过对山西化泰工贸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山西中信安评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山西化泰工贸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在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之后,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评价报告
提交时间
2021年12月27日
参  加  人  员  简  况
承担的工作 姓名 资格证书编号 专业 职称 备注
项目组长 秦淑环 1800000000100002 化学 安全评价师  
技术负责人 张来庆 S011041000110191000876 化工工艺 安全评价师  
过程控制负责人 郭慧斐 S011041000110202001454 土木工程 安全评价师  
报告审核人 张军会 1800000000200021 有机化工 安全评价师  
报告编制人 秦淑环 1800000000100002 化学 安全评价师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人员 王林娟  1500000000301591 安全工程 安全评价师  
杨军凯 1700000000301499 电气 安全评价师  
谭开军 1500000000301460 化工机械 安全评价师  
         
         
现场工作照片:
 
 
×

扫一扫关注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