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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华旅商贸有限公司仁村加油站油罐区扩建项目安全件评价报告

运城市华旅商贸有限公司仁村加油站油罐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2021年3月
项目名称 运城市华旅商贸有限公司仁村加油站油罐区扩建项目
项目类别 安全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运城市华旅商贸有限公司仁村加油站油罐区扩建项目
项目地址:运城市盐湖区盐湖大道与安东路交叉口东北侧
项目性质:危险化学品扩建项目
可研单位:山西省商业设计院
建设单位:运城市华旅商贸有限公司仁村加油站
建设规模:项目在站区内原址扩建,将原来的4个35m3油罐(3个汽油罐,1个柴油罐)扩建为4个50m3双层油罐(2个汽油罐,2个柴油罐)。
加油站等级: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14年版)》(GB 50156-2012)中第3.0.9条规定,该项目拟建4个单罐容积均为50m3的SF双层油罐,其中,2个汽油储罐,2个柴油储罐,油罐总容积为200m3,折算后总容积为150m3(柴油罐容积折半计入),为二级加油站。
采用的安全
评价方法
安全检查表法、预先危险性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
采用的主要
技术手段
/
评价中发现
的主要问题
 /
提出的对策
措施建议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8、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1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1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15、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工艺过程安全管理,提升本质化安全水平;加强作业过程管理,确保现场作业安全;实施规范化安全培训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响应水平;加强事故事件管理,进一步提升事故防范能力;严格检查和考核,促进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导管理。
1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17、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18、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1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挂钩,并在本单位公示。
2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2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提示、安全防范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主要内容;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向从业人员发放告知卡,详细标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预防以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2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如实记录排查、治理、评估、验收等内容。
23、危险物品的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4、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5、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26、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27、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28、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29、加油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界线标识。
30、油罐车卸油用的卸油软管、油气回收软管与两端接头,应保证可靠的电气连接。
31、加油站配备的加油机,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格证书:应当具备整体防爆和税控功能;计数表不可倒退,金额与计数表应同步且关联;经过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定合格。
32、橇装式加油装置宜设接纳卸油时溅漏油品的容器。
33、油罐应进行压力试验。油罐的压力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第12.2.8条第1款的规定。
安全评价结论 运城市华旅商贸有限公司仁村加油站油罐区扩建项目在落实可研报告和本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后,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条件的要求。
评价报告
提交时间
2021年3月
参  加  人  员  简  况
承担的工作 姓名 资格证书编号 专业 职称 备注
项目组长 秦淑环 1800000000100002 化学 安全评价师  
技术负责人 张来庆 S011041000110191000876 化工工艺 安全评价师  
过程控制负责人 魏日中 0800000000207057 冶金 安全评价师  
报告审核人 张军会 1800000000200021 有机化工 安全评价师  
报告编制人 秦淑环 1800000000100002 化学 安全评价师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人员 谭开军 1500000000301460 化工机械 安全评价师  
张志林 0800000000202443 仪表 安全评价师  
杨军凯 1700000000301499 电气 安全评价师  
王若楠 S011041000110193001681 安全 安全评价师  
         
         
现场工作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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