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新建加油站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新建加油站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2019年11月
2019年11月
项目名称 | 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新建加油站项目 | ||||
项目类别 | 安全评价报告 | ||||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新建加油站项目 项目地址:运城新绛县横桥乡狄庄村的厂区内 可研单位: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 建设规模:该项目占地面积约为439.6m2;站房建筑面积为28.5m2(位于站内西侧,一层砖混结构);罩棚投影面积为30m2,建筑面积为15m2(折半计入,位于站内中部,钢网架结构);拟建2个单罐容积为30m3和40m3的SF双层柴油罐(油罐区占地面积57.62m2,位于站内南侧,非承重罐池);拟建1台自吸式双枪加油机(位于罩棚下的一个加油岛上);拟建62m(西)长的高2.2m的实体围墙(砖混结构)。 加油站等级: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14年版)》(GB 50156-2012)中第3.0.9条规定,该项目的油罐总容积为70m3,折算后总容积为35m3(柴油罐容积折半计入),为三级加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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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的安全 评价方法 |
安全检查表法、预先危险性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 | ||||
采用的主要 技术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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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中发现 的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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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对策 措施建议 |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8、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15、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工艺过程安全管理,提升本质化安全水平;加强作业过程管理,确保现场作业安全;实施规范化安全培训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响应水平;加强事故事件管理,进一步提升事故防范能力;严格检查和考核,促进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导管理。 1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17、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18、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1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挂钩,并在本单位公示。 2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2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提示、安全防范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主要内容;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向从业人员发放告知卡,详细标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预防以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2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如实记录排查、治理、评估、验收等内容。 2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4、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5、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26、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27、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28、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29、加油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界线标识。 30、双层钢制油罐、内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防渗衬里的双层油罐,应设渗漏检测立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检测立管应采用钢管,直径宜为80mm,壁厚不宜小于4mm;检测立管应位于油罐顶部的纵向中心线上;检测立管的底部管口应与油罐内、外壁间隙相连通,顶部管口应装防尘盖;检测立管应满足人工检测和在线监测的要求,并应保证油罐内、外壁任何部位出现渗漏均能被发现。 31、油罐设在非车行道下面时,罐顶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设在车行道下面时,罐顶低于混凝土路面不宜小于0.9m。钢制油罐的周围应回填中性沙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外层为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材料的油罐,其回填料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2、加油软管上宜设安全拉断阀。 33、采用一机多油品的加油机时,加油机上的放枪位应有各油品的文字标识,加油枪应有颜色标识。 34、每个油罐应各自设置卸油管道和卸油接口。各卸油接口及油气回收接口,应有明显的标识。 35、油罐的接合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接合管应为金属材质;接合管应设在油罐的顶部,其中进油接合管、出油接合管或潜油泵安装口,应设在人孔盖上;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罐底50mm~100mm处。进油立管的底端应为45°斜管口或T形管口。进油管管壁上不得有与油罐气相空间相通的开口;罐内潜油泵的入油口或通往自吸式加油机管道的罐内底阀,应高于罐底150mm~200mm;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量油孔下部的接合管宜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200mm处,并应有检尺时使接合管内液位与罐内液位相一致的技术措施;油罐人孔井内的管道及设备,应保证油罐人孔盖的可拆装性;人孔盖上的接合管与引出井外管道的连接,宜采用金属软管过渡连接(包括潜油泵出油管)。 36、埋地工艺管道的埋设深度不得小于0.4m。敷设在混凝土场地或道路下面的管道,管顶低于混凝土层下表面不得小于0.2m。管道周围应回填不小于100mm厚的中性沙子或细土。 37、工艺管道不应穿过或跨越站房等与其无直接关系的建(构)筑物;与管沟、电缆沟和排水沟相交叉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8、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加油站,其埋地加油管道应采用双层管道。双层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双层管道的内层管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有关规定;采用双层非金属管道时,外层管应满足耐油、耐腐蚀、耐老化和系统试验压力的要求;采用双层钢质管道时,外层管的壁厚不应小于5mm;双层管道系统的内层管与外层管之间的缝隙应贯通;双层管道系统的最低点应设检漏点;双层管道坡向检漏点的坡度,不应小于5‰,并应保证内层管和外层管任何部位出现渗漏均能在检漏点处被发现;管道系统的渗漏检测宜采用在线监测系统。 39、油罐车卸油用的卸油软管、油气回收软管与两端接头,应保证可靠的电气连接。 40、采用导静电的热塑性塑料管道时,导电内衬应接地;采用不导静电的热塑性塑料管道时,不埋地部分的热熔连接件应保证长期可靠的接地,也可采用专用的密封帽将连接管件的电熔插孔密封,管道或接头的其他导电部件也应接地。 41、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42、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井、排水井,应采取防渗漏和防火花发生的措施。 43、加油站配备的加油机,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格证书:应当具备整体防爆和税控功能;计数表不可倒退,金额与计数表应同步且关联;经过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定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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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结论 | 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新建加油站项目在落实可研报告和本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后,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条件的要求。 | ||||
评价报告 提交时间 |
2019年11月27日 | ||||
参 加 人 员 简 况 | |||||
承担的工作 | 姓名 | 资格证书编号 | 专业 | 职称 | 备注 |
项目组长 | 张军会 | 1800000000200021 | 有机化工 | 安全评价师 | |
技术负责人 | 张来庆 | 1600000000200360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安全评价师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荆恩芳 | 1600000000201083 | 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 | 安全评价师 | |
报告审核人 | 秦淑环 | 1800000000100002 | 化学 | 安全评价师 | |
报告编制人 | 张军会 | 1800000000200021 | 有机化工 | 安全评价师 |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人员 | 王建芳 | 1800000000200906 | 机电工程 | 安全评价师 | |
王林娟 | 1500000000301591 | 安全工程 | 安全评价师 | ||
张志林 | 0800000000202443 | 电气工程及自动化 | 安全评价师 | ||
任迎春 | 1800000000200140 | 化学工程与技术 | 安全评价师 | ||
现场工作照片:![]() |